议会工作范围:
议会讨论,通过和批准法律文件。审查和决定总统提出的内阁总理人选,监督政府工作,审议国家预算和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确定国家税收,负责地方政府选举。议会审查和确定立陶宛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法律文件预案有议会内部组成的委员会审核,更大范围内各项事务由各部门负责(普通情况下和临时情况下)。
议会工作分为2个时间段:春季工作和秋季工作。每年3月10日到6月30日为春季工作时段;而9月10日到12月23日为秋季工作时段。这期间,议会每周召开4次全体会议(每周二和周四各两次),每隔3周有一周时间休息。
议会可以延长工作时段,如果全体议员中1/3以上的议员要求,议会议长可以增加特殊议会工作时段。
议会工作期间,议会普通会议(即与会议员人数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会议)以多数票的形势通过立陶宛共和国的各项法律预案,议会决议和其它决定(宪法和议会规定中制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审查和通过立陶宛共和国法律预案的会议上,必须半数以上的议员参加。

审查和投票通过立陶宛共和国各项法律预案,议会决议和其它决定时(个人提出的建议除外),如果某些党派需要并且1/3与会议员同意,那么可以采用记名投票制
当议长或者议长助理召开会议,提出对政府,总理或者各部长的不信任案;解除议会工作人员,或者议会任命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的决定;对责问程序进行投票;任命
法律预案或者其它议会法案预案由发起方或者其代表(总统代表,总理,政府指派的部长,副部长或者民众代表)在议会会议上提交,现场对预案进行讲解和回答议员的问题。
对于提交的法律预案或者议会其它预案,议会可以通过以下的决定:
1.开始预案讨论程序;
2.将预案讨论程序压后,通知预案发起方,在重新提交预案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3.废除预案,同时给出原因。
决定开始预案讨论程序后,在提交预案的会议上,必须确定预案讨论的日期,指派具体的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完善预案。议会常委会负责最终审核预案讨论的日期和被委托研究和完善预案的委员会。
在讨论法律预案后,议会将决定:
1.通过修改和审定后的法律预案,确定法律预案最终批准和生效的日期(不能短于2个工作日以后);
2.向社会公开法律预案,要求公众讨论;
3.
将法律预案返还给委员会,要求重新修改和完善;
4.暂停对法律预案的讨论;
5. 将法律预案返还给发起方,让其从根本上对预案进行修改。然后再由发起方或者其代表重新提交至议会;
6.
将法律预案作废,要求重新起草。
法律预案的审查和通过一般在每周四早会时进行。对法律预案的每个章节,如果没有任何议员反对或者有其它提议,就表示全体通过该章节。反之,如果有议员反对或者有其它提议,对相关章节进行投票表决。
议会条例:
议会条例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责任,
涉及议会工作的内容和制度,各个委员会和党派的运作程序。议会理事会成员和各党派代表组成的常委会负责审定议会条例。议会条例规定,每个议员必须参加议会的会议和进行投票。
民众动议:
共和国总统,政府和议会议员,以及立陶宛公民都拥有立法权。宪法和公民立法动议法案中明示,立陶宛有5万公民有权利向议会提交法律预案,而议会必须接受提交的法律预案并进行讨论。同时,立陶宛有30万选民有权向议会提出修改或者补充宪法的提议。
16岁以上的公民有提交请愿书的权利。相关的居民团体可以对现有法律向议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