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起源:立陶宛大公国时期。1529年,维尔纽斯议会通过了第一部立陶宛条例。稍后不久,1566年和1588年通过的条例中从法律上宣告了立陶宛的国家自主性,将宪法性法律系统化。包括-立法程序,执法和法院体系和职能,规定政府权力范围,最高领导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法律文件中清楚地体现出法制化的含义,以保护公民(封建领主)的权利和自由。
1791年5月3日,通过了立陶宛和波兰联合阵线出台的宪法,这部宪法是欧洲第一部,世界上第二部宪法。宪法出台后,开始了全国性改革,开启了立陶宛和波兰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被入侵前。
1791年5月3日,在华沙王宫内通过宪法草案。
作者:Jan
Piotr Norblin(1804-1806),波兰国家图书馆
1918年,立陶宛采用投票方式,出台了宪法性文件汇编,以便于出台各种法律条文。1920年,选举产生的创建议会上,开始起草第一部正式宪法,并于1922年8月1日通过。这部宪法保证不同种族和背景的人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保证国家权力分立制度,保护私有财产,言论自由和严惩犯法者。1922年,立陶宛宪法确定议会拥有最高权力。
随着立陶宛国内政治斗争的进行,1928年通过了新的国家宪法,对议会的权利进行限制。之后,1938年,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
立陶宛宪法的发展再次止步于1940年,由于苏维埃入侵,此后50年内立陶宛没有自己的宪法。
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最高委员会通过法案,宣布立陶宛的独立性和1938年宪法重新开始生效。向世界宣告立陶宛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但是,立陶宛国内实际上只有一部临时基本法在起作用,1938年宪法实际上没有被使用。1992年十月底,立陶宛公民大会向议会提出意见,要求起草一部正式宪法草案。同年11月6日,公民签署了新宪法草案。

1992年11月6日,宪法签署现场
立陶宛国家资料馆照片
宪法规定,立陶宛是一个独立的民主共和国,是属于立陶宛人民的,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最高主权由人民或人民民主选出的代表来行使。议会,总统,政府和法院拥有国家权力。这些权利受宪法制约,国家权力机构是为人民服务的。按照立陶宛宪法,公民的人权和自由是与生俱来的,公民的信仰自由和其它权利是不可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