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议会委员会

 

审理法律预案和其它问题,宪法规定议会委员会由议员组成。议会条例确定委员会名单。议会中共有15个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预算和金融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欧洲事务委员会;社会信息化发展委员会;乡村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和防卫委员会;社会事务和劳动委员会;健康事务委员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委员会;法律和法制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中央和地方管理委员会;人权委员会。

 

议会委员会组织构架

 

议会委员会在每年的第一个工作季度组建(欧洲事务委员会除外),议长提交组建草案后,每个工作季度各个党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选派议员,组成各个新委员会。

各个党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选派参加各个委员会的议员,委员会人数不能少于7人,不能多于17人(欧洲事务委员会和外交事务委员会除外)。每个委员会的具体成员人数由议会决定。之后,常委会确认各个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以保证各个党派和无党派议员的合理利益。按照常委会确认的委员会人员数字,各个党派和无党派议员决定参加委员会的人选。

欧洲事务委员会由15至25名议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从其它委员会主席,主席助理,当派领袖,党派领袖助理或者党派成员中挑选,负责欧盟事务。议会通过的书面决定来确定具体的委员会人数。欧洲事务委员会成员可以是在其它委员会工作的议员。另外,欧洲事务委员会主席由议长助理担任,主席助理人数由议会确定。

鉴于国家安全和防卫委员会工作的特殊性,此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中有资格接触国家机密的人来担任。

各个党派,参照自己党派人数和在议会中的议员席位数,选派代表参加各个委员会的工作。如果有议员在违犯合理原则的情况下单独提出参加某个委员会的申请,议会有权作出决议,让该议员加入其它委员会,而不是该议员要求加入的委员会。

各个委员会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成员助理,人数不限。但是各个党派必须提交助理名单。在投票通过委员会成员和助理名单时,该名单必须由议会审核。如果审核不通过,需要重新投票。

 

议会委员会主席和助理的选举

 

委员会主席和助理由委员会选出,议会常委会进行审核。主席和助理必须来自不同的党派。所有委员会主席和助理的人数,必须和各党派在议会中所占席位的多少成正比。最后,主席和助理的名单由议会审核,如果不通过,委员会必须重新任命另外的主席和助理人选。

委员会主席和助理不能是议会理事会成员(欧洲事务委员会除外),政府代表或者议会部委的主席和助理。

预算和金融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或者助理必须是在议会中占有1/2以上席位的党派代表。预算和金融委员会主席拥有2个助理。

当重新组建委员会时,重新选择委员会主席和助理。而后,委员会将重新挑选的主席和助理名单提交议会,如果议会不同意新的人选,则重新组建前的委员会主席和助理保持不变,委员会有权在下一个议会工作季度提出新的主席和助理人选。

 

议会委员会主席和助理的授权

 

议会委员会主席召开委员会会议,保证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参考议会工作表,议会理事会的决定或者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书。组织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邀请相关人员到会;主持会议;签署会议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组织对法律预案和其它议会的预案进行审理和修改;代表自己的委员会与其它的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交流;保证委员会决定的执行;通知委员会各成员新的法律预案和其它与委员会相关的事务;每个月向道德规范部委汇报当月没有参加委员会会议的议员名单。

委员会主席助理在主席的授权下代理执行主席的一部分职务。当主席生病不能工作期间,助理代理主席职责,如果委员会内没有主席助理,则由主席任命一位委员会成员代理主席职责。

 

议会小组委员会

 

对于议会各个委员会内需要处理的重大问题,由委员会内部分成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负责。小组委员会由5名以上委员会成员组成。小组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会内部人员中挑选,由议会审核。各个委员会内的小组委员会主席人选按照各党派在议会中的席位多少,合理分配。

 

议会委员会工作规范

 

议会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条文中规定了议会委员会工作规范。议会委员会对议会负责。每个议会工作季度的开始,各个委员会要向议会总结工作成果。各个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议会传达的各种问题讨论和给出结论。各个委员会必须负责对各种法律预案给出报告书。委员会工作表必须参照议会工作表来制订,有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执行期限。各个委员会的工作表要对外界公开。

各个委员会的活动由议长和议会理事会按照议会工作计划和委员会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在不违反议会条例的前提下,各个委员会可以制定自己的工作规定。对于不同的工作计划,委员会内部可以组成不同的工作小组。同时,工作小组可以邀请其他议员;国家机构,党派,公众机构代表;专家和学者。

 

议会委员会授权

 

议会委员会的基础功能包括:讨论法律预案;起草报告;讨论委员会收到的其它重要问题。委员会可以自发的或者受议会委托,起草法律预案,研究新法律条文的必要性,提交议会关于法律条文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委员会讨论政府计划。按照本身的工作领域,自发的或者议会委托,讨论政府或者其它国家机关的计划。

委员会依照本身的职能,讨论国家机构的领导和其助理的任免问题。

讨论立陶宛共和国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相关的法律预案;调研和监督当年的国家财政预算使用效果;对政府往年递交的财政预算案的细节作出总结,提供建议。

委员会讨论是否取消或者新建政府部门的建议;执行议会监督职能,听取国家各部委和其它机关的报告,了解各部门执行国家法律和议会法案的情况。

委员会自发的或者受议会任命,对各种问题进行调查和给出总结报告给议会;对议会监督的各个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调研和提交总结报告给议会;研究选民和社会机构的建议;协调委员会和议会各自的工作计划;评估委员会支出情况,确保经费使用不超过预算;参与议会内部交流。

参与讨论议会需要审核通过的欧盟内部各项法律预案和其它文件,以确保通过的欧盟各项法律预案和其它文件不违反辅助的原则。

委员会讨论立陶宛共和国派往欧盟机构的工作人选问题。

 

议会各委员会之间合作规定

 

委员会在讨论自己职能范围内的问题时,拥有相等的权利和责任。委员会之间自发的或者依照议会的委托,可以几个委员会一起组织研究与其职能相关的问题,委员会之间组成工作组,共同组织召开会议,由与会的各个委员会主席轮流主持会议。各个委员会可以向议会或者议会理事会提交申请,请求将自己委员会研究的问题转交给其它委员会讨论。也可以对其它委员会研究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其它委员会提交最终的总结报告(收到此申请的委员会必须在15天之内将报告提交给提出申请的委员会)。审核法律预案时,议会组织的临时委员会必须将审核法律预案的报告提交给相关的委员会和议会。

 

议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委员会成员有权对本委员会内讨论的各种问题行使投票权。同时,也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意见,要求进行谈论;参与讨论问题;提出建议,邀请必要的人士参加委员会会议;对于国家机关检查和询问的问题上提供意见。同时,如果自己工作上需要,有权接触委员会内各种文件和资料。

 

议会委员会会议

 

在议会的工作季度期间,委员会会议每周最少召开一次。议会召开会议期间,召开委员会会议必须得到议会许可。在议会休会期间,委员会工作也暂停一个月。

按照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召开委员会常务会议和临时会议。如果要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得到1/3以上委员会成员的许可,或者得到议会或者议会理事会的委托。常务会议的时间表需要提前制定,临时会议上只讨论会议发起方提交的问题。

当需要讨论的问题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是法律不允许传播的信息,委员会可以组织非公开会议,最后,委员会成员对会议决议进行投票表决。

委员会会议中与会成员超过总成员数一半以上时,会议中通过的决定是合法的。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者其委托的助理主持。当议会还没有确定委员会主席人选时,委员会会议由年龄最大的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的公开和非公开会议中,非委员会成员的议员均可以到会,拥有顾问投票权。另外,委员会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其他议员,地方政府常委会成员,政府部门和机构代表,各党派代表,公众机构代表,学术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其他相关人士参加会议。

委员会会议对社会传媒的代表是公开的(事前规定为非公开会议除外)。各委员会在会议后,必须将有关会议的材料传达给议会公众关系科,材料中必须注明会议中讨论的问题要点和最终决定。

 

议会委员会听证

 

对于议会收到的法律预案,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 代表议会进行调研,召开特别听证会,最后做出总结性报告。听证会上可以参加的人员包括:专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代表,法律预案起草方代表。这些与会人士可以对法律预案提出不同的建议和意见。听证会不做任何决定,委员会内将指派两名成员负责组织听证会和作总结性报告(一名委员会成员属于议会多数派,另一名属于议会少数派),同时,这两名负责人决定邀请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名单。听证会的议程和召开时间必须公开宣布,如果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召开非公开听证会。

 

议会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公开会议上,与会成员投票表决是否通过决议。如果票数相当,那么由委员会主席裁决是否通过决议。

如果委员会成员要求投票表决,委员会主席必须允许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投反对票的委员会成员属于议会少数派(议会中的席位数少于3席),委员会在通过的决议中必须附带上反对方的意见。

多个委员会共同召开的会议中需要表决的决议,必须每个委员会内部都通过,该决议才可以最终生效,最后将书面决议和总结报告提交议会。

如果委员会将通过的决议发送给相关国家机关,那么,收到决议的机关必须这些决议,同时,委员会要将此事通知议会议长,必要时,还要通知政府。收到委员会的决议后,国家机关必须对决议进行讨论(法院除外)。收到决议15天内或者按照委员会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国家机关必须将讨论的结果和意见传达给委员会。

 

议会委员会被授权执行议会监督工作

 

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有权监督法律和议会法案的执行情况,自发或者受议会委托对不同的问题进行议会调查以及对议会负责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工作。

如果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政府成员或者其它国家机关的人员提供的信息,那么委员会主席需要通知参加听证会的政府或者其它国家机关的领导。收到委员会主席的通知后,被邀请人必须在2周内(如果委员会没有通知其它时间)参加委员会会议,如果没有到会,委员会主席必须通知议会。

委员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法院除外)和其他公务员提供需要的文件和其它材料。

当委员会受议会委托,执行监督职能时,将被授予完全的监督权,但必须遵守议会相关条例和规定。

 

议会委员会总结报告以及参与议会辩论

 

委员会讨论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议题时,委员会必须做出工作总结,在议会会上做报告。如果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那么,只需要做补充工作总结和在议会会议上做补充报告。工作总结中必须注明讨论期间听取到的建议,修改提议,与会专家名单,对法律预案提出的修改提议,会议对讨论的议题最终做出的总结。总结书的内容和形式由议会理事会决定。

 

环境保护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财政和金融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欧洲事务委员会

 

信息化社会发展委员会

 

农业事务委员会

 

国家安全和防御委员会

 

社会事务和劳动委员会

 

健康事务委员会

 

教育科学和文化委员会

 

法律和法律秩序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中央和地方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