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与波兰联合共和国议会(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
按照一五六五年在维尔纽斯立陶宛与波兰联合王国国王Z.奥古斯塔斯(执政期:一五四八年至一五七二年)所颁布的文件规定:从一五六六年起,
在立陶宛大公国内实行地区行政机关制度:
立陶宛大公国被分割为各个县,
每个县的首府设置县行政机关,
立陶宛大公国与波兰王国的行政机关适用相同的条例.
每个县的首府都有自己的城市法庭和土地法庭.
立陶宛大公国的世俗封建主阶级在保有立陶宛大公国条例所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获得了与波兰大公国世俗封建主阶级相同的权利和特权(Z.奥古斯塔斯的这份文件是用东斯拉夫语颁布的,
东斯拉夫语在十六世纪是立陶宛的国家法定语言).
在全立陶宛议会召开前,
各个县的封建领主在地方行政机关选出代表各自县参加全立陶宛议会的人选,
并向代表们传达参加议会时的注意事项,
以及先就议会中将要讨论的问题在县区内进行内部讨论.
议会在立陶宛的发展与立波两国联盟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三八五年双方缔结克莱瓦盟约,
一四一三年又缔结霍罗德雷盟约,
确立了立陶宛和波兰联盟.
其中一份盟约文件的第十五条中关于组建联合议会规定:“
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的贵族和封建领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LIUBLINAS或帕克瓦斯召开集会或会议,
在双方提前协商好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其它地方举行.
大会和议会以维护波兰和立陶宛两国的共同利益为目标.”
这份盟约文件由波兰国王尤盖拉和立陶宛荣誉大公维陶塔斯共同签署后颁布。但事实上,
联合议会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召开.
十五世纪中期形成了两国各自召开议会的这一不成文习惯,
联合议会只有在双方国各自的议会共同委托后才召开.
所以,
事实上联合王国早在召开联合议会前就拥有国王.
一五六九年立陶宛和波兰缔结LIUBLINAS盟约,
正式解散立陶宛和波兰各自的独立议会.
之前,从十五世纪中期到一五六九年立陶宛大公国共召开过四十届议会,
卡兹米亚拉斯朝(一四四零年到一四九二年)召开过十四届议会,
其中七届的会议地点设在维尔纽斯市,
四届在布拉斯特市,
两届在加勒第纳斯市,
一届在那加度卡斯市.
阿来克桑德拉斯在位时(一四九二年到一五零六年)召开过三届议会,
均在维尔纽斯市举行.
Z.塞纳亚斯在位时(一五零六年到一五四八年)召开过十九届议会,
其中十三届设立在维尔纽斯市,
四届在布拉斯特市,
一届在加勒第纳斯市,
一届在那加度卡斯市.
Z.
奥古斯塔斯登基直到一五六四或一五六六年的议会改革前召开过四届议会,
其中三届设立在维尔纽斯市,
一届在明斯克市.
虽然按照一五六九年的LIUBLINAS盟约立陶宛大公国议会应该被解散,
但直到十八世纪(从一五七七年到一七九二年)
立陶宛大公国才正式停止召开议会.
在那段时间里所有的文件中称立陶宛议会为立陶宛最高会议或立陶宛大会.
这些会议并不按期举行,
一般在这些会议上讨论的只是关于立陶宛大公国内部政策或立陶宛大公国本国代表在联合共和国议会中就某些问题的意见产生不统一时进行内部讨论.
LIUBLINAS盟约的文件中并没有提到立陶宛大公国议会,
而且立陶宛大公国议会的存在也违背了LIUBLINAS盟约的基本精神.
签署LIUBLINAS盟约后立陶宛大公国议会确定维尔纽斯市为固定召开会议的地点,
整个十六世纪召开了十七次会议,
十七世纪有十七次,
十八世纪有六次.
有波兰国王参加的会议上通过的决定拥有和联合王国议会通过的决定同等效力.
如果要更好的理解联合共和国议会,
则必须回忆波兰王国议会的发展过程.
当波兰王国内的封建领主们不断的得到各种特权后,
代表封建领主的王国议会的地位也变的愈来愈重要了,
封建领主们利用得到的种种特权于一四五四年按照自己的意图通过了 “奈沙瓦特权”,
“ 禁止国王干预地方税收,
没有地方行政机关的同意不能随意支配封建领主”. “奈沙瓦特权”的出现表明,
在税收和战争问题上国王必须尊重地方封建领主的意见,
对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人选也须由双方协商后任命.
而且,
随着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利增大,
地方封建领主们参加全国议会的兴趣也随之降低.
但是,
国王和封建领主们的合作并不理想,
所以,十五世纪末,
封建领主由自由参加议会会议改为各个县区行政机关选派封建领主代表参加全国会议(即王国议会会议).
参加全国会议有国王委员会委员和国王本人.
一四九三年,
代表国王委员会的贵族代表组成的元老院和由封建领主代表组成的代表院这两院组成议会.
一般情况下,
元老院议员和县区封建领主代表一起召开会议,
但有时也分别召开会议.
元老院的会议由波兰国王主持召开,
代表院则由议会司仪官主持召开会议.
议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法案,
以及会议上各代表的意见由议会司仪官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并颁布,具有宪法效力.
而后,
即缔结LIUBLINAS联盟后,
宪法草案必须在议会以全票通过才能施行.
事实上,
无论是宪法还是其它法律法案必须在的到各县行政机关同意后才能在县内执行.
一五四三年以前,
议会的宪法都用拉丁文书写,
而后(包括立陶宛和波兰联合王国时期)则使用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波兰语.
一五零五年通过的议会宪法是波兰议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宪法规定:
未经议会允许任何人都无权颁布法律.
“现在和将来,
如果有法律草案有损于共和国的名誉,
损害公众利益,
限制公众的权利和自由,
那么我们和我们的后代一律不能给予通过.”
一五六九年七月一日LIUBLINAS议会签署最终协定,
再次确认了立陶宛和波兰建立的联盟(LIUBLINAS联盟).
按照联盟规定,
波兰国王无权继承立陶宛大公国的王位,
并且两国必须选出一位共同的国王.
在LIUBLINAS联盟缔结后,
立陶宛和波兰保留各自原先的国家名称,
国家机构,
军队,
财政和法律体系.
但两国拥有共同的议会和国王,
对外政策上保持一致,
拥有统一的国家货币,
唯一区别的是两国使用各自的玉玺.
立陶宛和波兰分别起草文件的一半然后互相交换.
这份协定由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共同的国王Z.奥古斯塔斯颁布,
直到一七九一年五月三日宪法出台后协定才失去效力.
必须提到的是,
根据LIUBLINAS联盟的规定和一五八八年通过的第三议会条例,
只有议会拥有立法权(当时贵族院在第三议会条例通过后被解散).
议会的职能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议会不仅仅拥有完全的立法权,
而且还有权决定宣战还是停战,
负责管理国家的税收和关税,
召见派往国外的国家代表,
监督国家的财政和行政机关(国王对议会负责),
与其它国家制定和签署协议.
所有的法律草案必须三派(国王,
元老院和各地方权利机关)在议会的代表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但事实上,
国王在颁布法律时并不受什么阻碍,
受到影响较大的是元老院,
而在立法过程中真正的主角是世俗封建领主在议会的代表.
另外,
在议会通过各种决定前必须两国共同认可.
所以,
从十六世纪下半叶开始联合共和国议会成为最高的和最重要的国家机关.
而国王,
各大臣以及元老院议员则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大臣包括:
国家军队首脑(包括最高元帅和参谋长),
国王秘书和副秘书各一人,
两名司仪官和两名财政大臣.
每一个职务上立陶宛和波兰各推荐一位.
联合王国议会以不同形式存在,
一般来说,
议会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种形式.
普通议会经常召开会议,
主要是通过各项法律和解决日常事务.
然而,
进行新国家君主选举时需要召开特别议会,
特别议会包括:
全体大会,
封建领主会议和王冠会议三种.
当不进行新国家君主选举时,
特别议会仍然可以召开会议.
如果有两周内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那么国王可以召开特别议会.
同时,
特别议会还包括了同盟会议,
有封建领主参加,
在这种会议中,
与会者使用多票通过制而不是全票通过制.
在LIUBLINAS联盟缔结之后,
普通议会大多设立在华沙,
只有几届设立在克洛库瓦,
图鲁奈和立陶宛的布拉斯特市.
从一六七三年开始,
每三次普通议会中就有一次在立陶宛境内特拉凯地方行政区内召开,
即加勒第纳斯,
之后,
在加勒第纳斯共召开过十届议会.
一七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到十一月二十三日联合王国召开最后一届议会,
地点在加勒第纳斯,
这届议会确认了共和国的第二次划分.
王冠会议只在克洛库瓦召开.
全体大会,
封建领主会议和王冠会议只在波兰境内召开.
立陶宛和波兰联合王国的国家体制改革也决定了议会在国家中的角色.
尤盖拉王朝结束后,
全体大会于一五七三年在华沙的国王的城堡里召开,
会上通过了
“华沙联盟法案”,
本法案允许宗教自由和提倡宗教和平,
在当时的欧洲是很特别的.
在经过斗争后决定,
新国王由自由选举产生,
具体的方式是:
全国的封建领主共同参加选举大会.
一五七三年在华沙举行的封建领主会议上,
波兰和立陶宛的封建领主第一次通过自由选举的方法选举出新国王.
亨里克法鲁阿(一五七三年到一五七四年)会见封建领主时就宗教信仰平等问题向全国下发
“亨里克规则”,
这些规则代表了共和国的基本原则.
但当他正式加冕后却拒绝承认这些文件.
一五七六年,
国王S.巴托拉斯(一五七六年到一五八六年)确认
“华沙联盟法案”为议会宪法,
并承认了“亨里克规则”的效力.
“亨里克规则”要求被选举出的国王发誓在选举期间遵守选举要求.
按照本规则君主必须承认共和国内的各项权利和特权.,
每两年必须抽出六周时间召开普通议会,
如果有必要可以召开持续两周的特别议会(在议会不召开期间元老院议员负责履行议会的职能),
不举行继承人选举(拒绝王位继承权和同意自由选举国家君主),
遵守华沙会议法案的规定,
施行宗教平等.
同时,
规则中还规定,
如果国王违反了该规则,
那么封建领主有权拒绝服从国王的命令,
而且可以举行武装政变.
真实中,
国王频繁的召开议会(一年两次)并经常延长议会的召开时间以便能解决所有的重要问题.
共和国议会不总是召开全体会议,
某些情况下议会议员分开召开会议,
这种会议被称为
“省会议”.
立陶宛(以及大波兰和小波兰)是联合王国中的一个省.
一般联合王国议会召开前立陶宛大公国省会议在斯洛尼玛斯或沃科维斯卡斯召开会议,
期间将要代表立陶宛参加王国议会的代表就将要在议会中讨论的问题先行研究并统一各个代表的意见(在议会中立陶宛的代表人数不占多数),
有时,
这种会议在两次议会会议召开期间也举行.
历史上立陶宛在联合王国议会中的议员人数在不同时期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而不断改变.
一般立陶宛代表院在王国议会的议员占议会总议员数的三分之一,
即一百七十二名代表中的四十八人来自于立陶宛代表院.
这些代表来自zemaiciu
seniunija或拉塞尼县区,
以及立陶宛大公国的各个县区,
包括:
肖雷,
乌皮泰,
乌克麦勒盖,
考那斯,
维尔纽斯,
特拉凯,
布赖斯劳亚,
阿斯曼纳,
里达,
加勒第纳斯,
斯莫林斯卡斯,
斯塔罗度巴斯,
波洛奇卡斯,
那加度卡斯,
斯洛尼玛斯,
沃克维斯卡斯,
维特布斯卡斯,
欧沙,
布拉斯特,
皮斯卡斯,
穆斯提斯拉维斯,
明斯克,
摩兹留斯和罗哈契夫.
立陶宛大公国从每个县区以及zemaiciu
seniunija挑选出两名参加王国议会的议员(从一七六四年起zemaiciu
seniunija得到六个议员席位).
被选出的议员代表了各自县区的封建领主,
代表了各自县区的态度和立场.
在议会结束后立陶宛的封建领主需要在各自县区的会议上做报告议会期间的情况.
立陶宛在元老院只拥有五分之一左右的议员席位,
即二十七名到三十一名元老院议员(元老院总共有一百四十名议员).
元老院议员由国王任命,
实行终身制.
议员为教区主教和国家高等官员.
立陶宛在元老院的议员由维尔纽斯,
ZEMAITIJOS和斯麦兰斯克的教区主教,
维尔纽斯,
特拉凯,
明斯克,
穆斯提斯拉维斯,
斯麦兰斯克,
波洛斯卡斯,
那加度卡斯,
维特布斯卡斯,
布拉斯特和ZEMAICIU的十个地方最高行政机关的主管,
十名地方最高行政机关主管的助理(即城堡主),
两名司仪官,
秘书和副秘书各一人,
元帅和参谋长,
以及财政大臣和其助理组成.
事实上,
在不同时期元老院的议员由贵族占有
因为立陶宛代表院的成员是世俗封建领主,
所以联合王国议会中的议员也都来自世俗封建领主阶级,
这种情况下,
世俗封建领主阶级在联合共和国议会中占绝对优势.
议会成为世俗封建领主阶级控制的机构,
代表了国家封建领主们(占国家总人口的百分之十)的利益.
大地主们虽然在议会中没有代表,
但是他们通过在元老院担任议员的主教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乡村和城市的居民不但在议会中没有代表,
而且不被称为公民.
与同时期的其它欧洲国家相比,
联合王国的政治集团可以更多的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
比如召开封建领主会议时.
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上半叶,
联合王国的国家系统只有很小的改变,
国家的君主们基本都能遵守
“亨里克规则”.
议会比较重要的变化是:
一,
从一六五二年起议会的每位议员都拥有自由否决权,
二,
在普通议会中一般不使用议员投票,
而是由全体议员共同协商,
但是有时由于协商未果而导致议会工作停滞.
自由否决权的出现说明了封建领主阶级的各个成员完全平等,
但是,
由于自由否决权的使用,
曾导致十八次议会被迫停止工作.
然而,
自由否决权的使用更多不时代表某位议员而是其所代表的县区的立场.
当进入十八世纪后,
因为自由否决权的使用,
议会往往被迫停止工作,
从一六五二年到一七六四年只有七届议会幸运的完成所有工作,
而其余各届议会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就结束了.
所以,
一旦有需要立刻解决的重要国家问题,
国王大多召开元老院特别会议.
十八世纪下半叶联合王国的国家系统开始出现问题,
其中最明显的是,
老国王去世后选举新国王成了最大的问题,
因为,
各个成员国都希望自己推举的候选人当选;
另外,
由于自由否决权的存在,
议会议员可以轻易的阻止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草案得到通过.
王权萎缩而各个省和县区的权利增大.
因此,
国家尝试改革议会制度.
一七六四年通过的议会条例中规定在决定与国家经济有关的问题时禁止使用自由否决权,
议会中各个县区的代表被授权在解决国家事务时拥有绝对的自由.
然而,
大改革之后成立了
“四年议会”(一七八八年到一七九二年),
本届议会通过了一部最重要的文件,
即一七九一年五月三日通过的
“权利法案”,
这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很难对宪法中的各项改革措施做评价.
这部宪法规定王位继承制,
宪法要求加强中央集权(宪法中没有提到立陶宛大公过的名称,
不再坚持LIUBLINAS联盟盟约中的立陶宛和波兰两国论,
取消了每召开三次议会则必须有一次在立陶宛(GARDINAS)举行的有关规定,
并取消了立陶宛方面推荐议会司仪官的权利,
然而,
宪法中依旧使用
“联合王国”这一名称),
国家行政权由国王和执法机关行使,
市民皆为公民.
宪法第六条指出:
“议会即立法权.”
宪法中规定国家有两个议会,
由世俗封建领主组成的下议院和元老院.
下议院的议员从地方行政机关中选出,
元老院议员必须是各教区主教,
地方最高行政机关的主管,
城主和大臣.
议会必须每两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召开所需要的时间按议会法而定.
另外宪法上还有一点很重要,
那就是,
法律草案在得到议会多数票后即可通过(废除了自由否决权).
然而,
由于联合王国威信降低及各个成员国权利增大,
一七九一年五月三日通过的宪法只存在了十四个月,
在一七九二年,
波兰国王和立陶宛大公S.奥古斯塔斯(一七六四年到一七九五年)在塔古维卡缔结联邦(为宪法所禁止).
虽然宪法将立陶宛作为国家的一部分而没有单独提及立陶宛的利益,
但在一七九一年十月二十日通过的
“两民族责任法”(宪法修正案)中分别称呼立陶宛和波兰.
法案中不在将立陶宛和其它两个省(大波兰和小波兰)并列,
另外还规定在联合共和国组建的某些委员会里(政府部门里)立陶宛占有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席位.
一七九五年,
立陶宛和波兰联合王国从欧洲版图上消失,
也结束了王国议会的发展.
在LIUBLINAS联盟缔结后从一五六九年到一七九三年,
一共产生了一百七十三届议会:
十六世纪(从一五六九年起)三十届,
十七世纪九十三届,
十八世纪五十届.
绝大多数议会设立在国王在华沙的城堡里.
二十世纪初期立陶宛本民族的代表在各大城市举行了几次集会.
一九零五年召开维尔纽斯大议会,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议会史是从二月十六日法案颁布开始的.
立陶宛大公国议会(十五到十八世纪)
议会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在立陶宛产生是在十五世纪下半叶.
然而,
议会和贵族院的雏形在一三九八年就产生了,
在萨林纳斯立陶宛大公维陶塔斯为商讨与日尔曼天主教十字军和谈的问题而第一次召开有贵族和封建领主参加的会议
但当时的贵族和世俗封建领主召开的大会还不是大公国正式的官方机构.
一四三零年大公维陶塔斯去世,
贵族代表再次在大公院召开会议推荐斯维特李加拉为新的大公人选.
一四四五年在加勒第纳由大公卡兹米亚拉斯
(一四四零年到一四九二年)和贵族院(等同于政府)召开的协商会议上第一次有封建领主参加,
因此这次会议是真正意义上的封建领主议会的雏形.
大公院在卡兹米亚拉斯领导时被称为贵族院,
该机构成员包括:
立陶宛各教区主教,
地方行政主管和其助理(即城堡主),
法院长官,
军方首脑,
财政大臣和国王秘书,
人数大致在三十五人到五十人之间.
一四四七年,
随着
“卡兹米亚拉斯告示”的颁布,
一些世俗封建领主和其属下的居民不再向国家纳税。由于经常和莫斯克发生战争,
国王为了维持战争开支不得不要求各个封建领主向国家纳税.
因此国王愈来愈需要封建领主的帮助,
在提供财政帮助的同时,
封建领主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利,
所以封建领主组成的议会的地位也提高了不少.
十五世纪,
在处理国家事务时起决定性作用的国家机关不再只是大公下属的贵族院,
按照阿来克桑德拉斯大公颁布的特权,
大公在没有得到贵族院的同意时不能独自处理国家事务和颁布新法,
而一部分权利则转移到了由封建领主代表组成的议会手中(由于十五世纪下半叶立陶宛大公常驻波兰,
所以立陶宛本国的工作都由贵族院主持进行,
因此贵族院的权利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
最初,
立陶宛大公国议会并没有立法权,
议会选举大公,
讨论国内和国际事务,
税收政策,
战争问题,
监督国家财政.
议会召开的频率很底,
而到了十五世纪晚期变的频繁起来.
国家法律没有对议会召开时间,
与会代表的身份,
会议召开的方式和议会的职能作规定.
当时由国王或国王委托的贵族院为解决国家事务在维尔纽斯或布拉斯特召开议会.
参加议会的包括贵族院成员,
高级国家官员(各地区和县区的领导),
公爵和所有有参加会议资格的封建领主.
参加议会的封建领主一般来自距离议会召开地点比较近的县区,
同时也通行不成文的习惯,
即距离议会召开地点远的县区的高级国家官员邀请所管辖地区的封建领主一同前往参加议会.
随着议会的影响的增大,
偏远县区的封建领主强烈希望参加议会,
因此,
对所在县区的国家官员不满意的封建领主推选出值得信任的长期驻议会代表.
当波兰国王和立陶宛大公在立陶宛时议会召开一至两周.
十六世纪末,
立陶宛大公国议会拥有了一定的立法权,
议会不能颁布法律,
但是有权向大公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请求.
国王对这些问题和请求给出的答案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增加税收和进行战备的需要,
国王一般都会满足封建领主的要求.
由此,
议会可以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
议会可以不承认国王的决定和签署的国际协定,
令这些文件不能生效.
整个十六世纪里议会比较重要的决定是一五二二年起草一五二九年通过的第一立陶宛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立法机关是由立陶宛大公国秘书长A.古斯陶塔斯领导的贵族院.
这部条例确认了贵族的统治地位.
一五六四年到一五六六年的司法和行政改革后,
立陶宛和波兰的司法和行政体系一致.
一五六六年通过的立陶宛第二条例规定:议会是最高立法和管理机构.
议会由来自各个县区的封建领主代表,
贵族院成员和公爵组成,
某些情况下还邀请各大城市的代表参加.
在这次改革之后,
各个县区的封建领主不再能够随意参加议会,
而是由各个县区的地方行政机关选出封建领主代表参加.
此后,
贵族院在国家体系里作为上院,
而议会则作为下院.
一五六九年,
LIUBLINAS联盟正式撤消了波兰和立陶宛本国的议会.
根据记载,
从十五世纪中叶到一五六九年共召开四十届议会.
卡兹米亚拉斯(一四四零年到一四九二年)主持召开过十四届议会,
其中七届在维尔纽斯市举行,
四届在布拉斯特市,
两届在加勒第纳斯市,
一届在那加度卡斯市.
阿来克桑得拉斯(一四九二年到一五零六年)
主持召开过三届议会,
都在维尔纽斯市举行.
Z.奥古斯塔斯(一五零六年到一五四八年)
主持召开过十九届议会,
其中十三届在维尔纽斯市举行,
四届在布拉斯特市,
一届在加勒第纳斯市,
一届在那加度卡斯市.
Z.奥古斯塔斯直到一五六四或一五六六年的议会改革前主持召开过四届议会,
其中三届在维尔纽斯市举行,
一届在明斯克市.
虽然按照一五六九年的LIUBLINAS盟约立陶宛大公国议会应该被解散,
但直到十八世纪(从一五七七年到一七九二年)
立陶宛大公国议会才正式停止工作.
在那段时间里所有的文件中称立陶宛议会为立陶宛最高会议或立陶宛大会.
这些会议并不是按期举行,
一般在这些会议上讨论的只是关于立陶宛大公国内部政策或立陶宛大公国本国代表内部在联合共和国议会中就某些问题意见不统一时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
LIUBLINAS盟约的文件中并没有提到立陶宛大公国议会,
因为立陶宛大公国议会的存在违背了LIUBLINAS盟约的基本精神.
签署LIUBLINAS盟约后立陶宛大公国议会确定维尔纽斯市为召开会议的地点,
整个十六世纪召开了十七次会议,
十七世纪有十七次,
十八世纪有六次.
有国王参加的议会会议所通过的决定拥有和联合共和国议会通过的决定相同的效力.
维尔纽斯大议会
维尔纽斯大议会的产生得益于一九零五年俄罗斯帝国内部的革命风暴.
为了更好的抵抗沙俄政权立陶宛民族必须在政治上进行联合.
因此,
召开人民大会以解决立陶宛本国事务成了国家内不同政治派别的共同观点.
成立的大会组委会通过了
“自发加入立陶宛民族”文件,
文件中制定了政治会议的工作计划.
文件中要求各个县和教区派代表前往维尔纽斯,
召开的会议被称为维尔纽斯议会或立陶宛议会,
而且,
召开会议并不向沙皇的行政机关通报.
一九零五年十一月五日(或是十八日)组委会审定了给俄罗斯部长委员会主席伯爵S.J.维特的备忘录.
这是立陶宛正式和合法的自制要求.
一九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或二十二日)
备忘录在部长委员会秘书处正式记档.
一九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到二十二日(或十二月四日到五日)
维尔纽斯大议会在维尔纽斯市礼堂(现在的交响乐大厅)召开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来自立陶宛,
俄罗斯,
乌克兰,
波兰和拉脱维亚的两千多名代表.
与会代表认为俄罗斯政府是立陶宛人民的公敌,
并决定向俄罗斯政府要求自制,
全体代表举行秘密的选举,
不同性别,
不同民族和不同信仰的代表拥有一样的权利.
同时,
与会代表强调了促进立陶宛语和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性.
维尔纽斯大议会的一系列决定立刻开始执行.
可是,
俄罗斯政府进行了镇压,
令立陶宛又恢复到以前的情况,
只是对学校这一领域没有做改变.
大多数维尔纽斯大议会的议会决定执行人员被监禁或流放到西伯利亚.
一部分人逃往国外.
维尔纽斯大议会对国家和民族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创始议会(一九二零年至一九二二年)
按照一九一九年通过的竞选法,
一九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至十五日举行议会选举,
一九二零年五月十五日在当时的临时首都考纳斯由G.派特凯维奇特主持召开第一次议会全体会议。本次会议上A.斯图金斯基斯以一百一十二票当选为议会主席,本届议会共有议员一百五十名.
本次的议会全体会议上承认于一九一八年二月十六日立陶宛最高委员会在维尔纽斯通过的立陶宛独立法案有效.
本届议会里,基督教民主党拥有五十九个席位,立陶宛乡村人民党拥有二十八个席位, 社会民主党占有十二个席位,而剩余的十一个席位由白俄罗斯族,俄罗斯族和犹太族代表获得.
从一九二零年到一九二二年,本届议会的大多数议员都很年轻,其中只有八名议员的年龄超过五十岁.
本届议会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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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零年五月十五日发布"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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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的独立得到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保留了独立前的国联成员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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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使国家立法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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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二年八月一日以五十九票赞成一票反对通过了立陶宛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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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二年二月十五日通过了 “土地改革法”,
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
而且对少量土地持有者和无土地者给予特别照顾.
拒绝了大地主的反对.
本次土改由基督教民主党人兼牧师M.克鲁巴维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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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二年十月一日将里特定为法定的立陶宛国家货币.
一九二零年到一九二一年二月,
立陶宛受到波兰侵略,
议员加入到卫国战争中,
议会被解散.
取而代之的是小议会,
由创建议会议长和六名议员组成.
立陶宛第一议会(一九二二年至一九二三年)
按照一九二二年通过的竞选法,
一九二二年十月十日至十一日举行议会选举,
共选出议员九十名.
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A.斯图金斯基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本届议会中各个党派的议会席位数均不占绝对多数.
其中乡村人民党拥有二十个议会席位,
基督教民主党拥有三十八个议会席位,
社会民主党拥有十个议会席位,
工人组织获得五个议会席位,
剩余的五个议会席位为犹太族和波兰族的代表.
在本届议会中共产党人也得到了五个席位,
这是唯一一届有共产党人参与的议会.
本届议会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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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克拉佩达地区并入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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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和波兰就两国的边界线问题进行交涉。
一九二三年三月十二日议会被总统解散.
立陶宛第二议会(一九二三年至一九二六年)
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举行议会选举,
本届议会共有议员七十九人.
在一九二三年五月五日举行的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A.图麦纳斯当选为议会主席.
同时,
本届议会的首脑还包括J.斯陶盖提斯,
L.比斯特拉斯和V.派特鲁利斯.
本届议会中,基督教民主党和农民联盟各占有十四个议会席位.劳动联盟拥有十二个议会席位, 乡村人民党和社会民主党各拥有十六个和十八个议会席位.各少数民族得到十四个议会席位,其中犹太族七个议会席位,波兰族四个议会席位,日尔曼族二个议会席位,俄罗斯族一个议会席位.
基督教民主党联盟(包括基督教民主党,农民联盟和劳动联盟)在本届议会中占有绝对多数议会席位.
A.斯图金斯基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本届议会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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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九二四年五月八日签署克拉佩达地区领土协定,
使立陶宛在与波兰就克拉佩达领土问题的斗争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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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就维尔纽斯地区和一些领土的归属进行外交谈判(但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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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国家开始逐渐摆脱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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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国家经济与金融业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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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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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动国家教育体制的发展.
一九二六年五月八日至十日,议会举行改选.
立陶宛第三议会(一九二六年至一九二七年)
一九二六年五月八日至十日举行议会选举,
本届议会共有议员九十二人.
J.斯图金斯基斯当选为议会主席(照片中第二行左起第七人).
本届议会中没有党派占有绝对多数的议会席位.
其中,
乡村人民党拥有二十二个议会席位,
社会民主党,
基督教民主党,
农民联盟和劳动联盟则分别拥有十五个,
十四个,
十一个和五个议会席位.
人民代表占有二个议会席位.
剩余的九个议会席位由各少数民族分配.
在一九二六年六月七日十七点举行的议会大会上K.格林纽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本届议会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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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联签署互不侵犯条约,
苏联承认被波兰人占领的维尔纽斯地区属于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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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与苏联和德国商讨签定双边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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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减行政开支,
用于满足国家基础建设,
贸易,
教育和文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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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战争状态,
令国家重新恢复到民主自由时期.
一九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发生武装政变,
A. 斯麦托纳成为国家领导人,
终止了国家的民主进程,
废除多党制,
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从一九二六年十月到一九二七年议会改选的这段时间议会工作由A.
斯图金斯基斯主持.
立陶宛第四议会(一九三六年到一九四零年)
按照一九三六年颁布的议会选举法,
一九三六年六月十日进行议会选举.
与以往不同的是所有候选人都由各个县和市的委员会提名,
因此,
各个政党失去了争夺更多议会席位的机会.
最终共选出议员四十九人.
K.沙凯尼斯当选为议会主席.
一九三六年九月一日举行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本届议会中没有女性议员.
按照一九二八年,
一九三八年的宪法和第四议会条例,
议会的权利受到限制,
立法权由总统和议会共有.
本届议会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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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并正式通过了一九三八年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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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和修改法律草案,
承担内部和国际问题带来的责任.
苏联入侵立陶宛后,
议会于一九四零年七月被迫解散.